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公务和业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海洋大学公务用车申请表
2.江苏海洋大学业务用车申请表
江苏海洋大学
2021年11月24日
江苏海洋大学公务和业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和业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学校公务和业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车改﹝2017﹞1号)和《江苏省省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江苏海洋大学名义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按照规定保留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用车,是指校属二级单位、部门因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情况集体出行,用于定向保障业务工作需要的社会租赁用车。
第四条 学校公务和业务用车管理遵循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管理规范、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保障方式及范围
第五条公务用车保障的方式和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的保留实物用车。选择保留实物用车,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二)按车改政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校领导,在规定区域范围(海州区、连云区、赣榆区)内的公务出行,不提供公务用车,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规定范围的公务出行,以符合规定的方式予以保障。因乘车人数较多、保留车辆调度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租赁社会车辆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由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保障。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应严格按照车辆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擅自改变原使用用途。
(四)学校举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上级视察、校领导集体出行,可以通过学校保留车辆或租赁社会车辆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六条 业务用车保障的方式和范围主要包括:校属二级单位、部门因实习实训、跨校区学生实验、集体出行等业务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租用社会车辆的方式予以保障,租赁车辆须从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服务企业中遴选。业务用车应严格按照车辆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业务用车由业务相关单位、部门协调保障。
第七条 异地交流校领导有关交通保障,按照《省管异地交流干部交通保障暂行办法》(苏组通〔2016〕103号)执行。
第八条 根据车改政策,不在公务用车保障范围的人员和事项,学校一律不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校长办公室为学校公务车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车辆的配备、更新计划编制与申报、管理、调度和费用结算。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车辆的购置、处置和资产监管工作。
第十条 公务车辆须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公务执行完毕,公务车辆必须停回学校专用车库、停车位,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将车辆入库的,须经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期间除值班车辆和特殊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日常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度。校长办公室建立管理台账,对车辆使用的时间、地点、用途、使用人、行使里程、油耗、维修保养等情况做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校长办公室按季度定期对公务车辆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驾驶员、当期行驶公里数、维修保养情况、平均油耗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十四条 校属二级单位、部门市内公务和业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用。应急、涉密等特殊公务经批准使用保留车辆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校属二级单位、部门非集体行为的市外公务和业务出行除招生考试、实习实训或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外一般不得使用保留车辆,也不得租用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按照出差有关规定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人数较多的公务和业务出行活动可以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辆。紧急情况用车、临时改变行程或乘车人等特殊情况,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公务用车驾驶员出车、返回学校要及时向车辆调度员报告,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严格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事前审批制度。公务用车须事前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公务用车申请表》,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从二级单位、部门运行费中列支费用的业务用车须事前填写《江苏海洋大学业务用车申请表》,经用车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从专项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业务用车,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校区间通勤、学生实习实训、跨校区学生实验除外)。
第十八条 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公务车辆费用实行单车月核算制度,车辆调度人员每月统计行驶里程,计算补贴,并对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差旅费等进行审核、登记、统计等。
第十九条 校区间通勤用车,根据多校区办学需求,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五章 车辆更新与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车辆编制及核定标准由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公务车辆配置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若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四)其他车辆,按照节约、实用的原则配备。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购置。配备公务车辆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制度。学校所有单位(部门)购置机动车辆由购车单位(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含购车理由、车辆类型),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务车辆更新。公务车辆更新实行“先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再购置”的原则。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或者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处置程序。公务车辆处置(包括调剂、转让、赠予、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须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由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和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公务车辆处置收入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车辆处置后,应及时调整相关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报废。公务用车报废按国家法规执行报废,应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认可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车辆不具备继续使用条件;或者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报废年限和报废行使里程。
公务车辆报废须提供《机动车报废申请书》、检测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等资料;申请报废的公务车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第六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遵循车辆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原则,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学校公务车辆指定保养维修点参照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的市级机关公务车维修点确定。若公务车辆在异地出现故障,驾驶员须事先请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依据就近维修原则予以维修,在报销维修费用时须提供书面说明和维修清单。
第二十六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公务车辆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情况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凭《车辆维修审批单》到指定维修点维修保养车辆。
第二十七条 公务车辆燃油由学校按程序购买,使用公务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充值,不得使用公务加油卡为非指定车辆加油。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加油,必须在5日内持发票并附情况说明完成审批手续后予以报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燃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保险从江苏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的承保单位中进行比价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加强车辆运行监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状况良好,避免维修保养滞后及过度维修保养。
第七章 车辆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公务用车费用从学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校属各二级单位、部门业务用车费用,可从各二级单位、部门运行费或与业务相关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公务车辆费用报销实行限时办结制。车辆管理部门须在每月中旬前完成上一月相关费用报销手续。公务车辆驾驶员负责相关运行费用票据整理,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后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予以报销。业务用车实行“一事一结”报销方式,由各二级单位、部门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公务车辆维持费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仅用于公务车辆运行过程中必要的实际开支,严禁任何人通过虚开、多开票据的方式套取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严禁用加油卡购买物品或给私家车加油,否则一经查实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务车辆费用支出应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维护费由车辆管理部门向学校申报预算。公务车辆购置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公务车辆购置计划申报预算。
第三十四条 实行驾驶员行车里程补贴和安全奖励制度。驾驶员里程补贴和安全奖励标准根据车辆运行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车辆管理部门按月做好驾驶员里程补贴和安全奖励核发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八章 车辆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务车辆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公安部《交通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务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员除第一时间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外,还应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视事故严重程度学校可成立事故处理小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公务用车辆驾驶员如因违章或交通肇事发生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学校协助处理的,学校将积极予以帮助。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九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驾驶员负责制。公务车辆驾驶员根据规定协助处理车辆相关业务事项,包括维修保养、运行维护、车辆审验、车险购置、违章处理、执行限行政策等。
第三十九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地方限行措施。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章行驶、停放车辆。
第四十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外整洁,出车前做到“三检、四勤”,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基于工作特殊性,公务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联系畅通,自觉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学校对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在公务车辆购置、更新、运行及经费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购置、配备、更新和处置公务车辆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车辆登记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
(三)违规安排公务车辆经费预算、或在公务车辆专项经费中安排其他预算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 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作为公务车辆使用的;
(五)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又违 规使用公务车辆的;
(七)在公务车辆维修保养、保险、油料费等费用报销中虚 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的;
(八)在学校公务车辆专项经费中报销或支付核定的公务车 辆以外车辆的运行、维护、保险等费用的;
(九)未按规定履行公务车辆管理责任的;
(十)其他违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江海大校办〔202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海洋大学公务用车申请表
用车单位(盖章):
申请人 |
|
联系电话 |
|
用车事由 |
|
用车时间 |
自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行驶过程 |
目的地: 发车地点: 返回地点: |
乘车人员名单 (共 人) |
|
申请部门 意见 |
严格按规定时间和申请路线行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线路、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否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部门负责人签字: |
校长办公室 意见 |
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 |
使用车辆车牌 |
(□保留车辆 □租赁车辆) |
驾驶员信息 |
姓名: 联系电话: |
备 注 |
|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申请用车单位、校长办公室留存和财务报销依据。
附件2
江苏海洋大学业务用车申请表
用车单位(盖章):
申请人 |
|
联系电话 |
|
用车事由 |
|
用车时间 |
自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行驶过程 |
目的地: 发车地点: 返回地点: |
乘车人员名单 (共 人) |
|
租赁车型 |
|
经费列支项目 |
□运行费 |
□专项经费(名称: 项目号: ) |
部门意见 |
严格按规定时间和申请路线行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线路、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否则,出现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部门负责人签字: |
领导批示 |
校领导签字: |
备 注 |
|
注:1.从二级单位、部门运行费中列支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执行;从专项经费中列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校区间通勤、学生实习实训、跨校区学生实验除外)。
2.因特殊情况租赁非学校定点服务企业的车辆,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3.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用于申请用车单位留存和财务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