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3年7月20日
江苏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中,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第四条 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所选课程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数×单位学分收费标准,单位学分收费标准为100元/学分。
学分学费实行预收结算制。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根据所学专业预收学分学费,预收学分学费=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单位学分收费标准÷标准学制;第二学年起,每学年开学前,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修读课程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学生毕业离校时,按当学年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和预收学分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农林类专业按在校标准学制收取学年学费,毕业时,对历年实际修读课程总学分超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部分进行学分学费补收。
第五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每个专业(农林类专业除外)的专业学费按在校标准学制(两年、四年或五年)收取。具体计算方法为:专业学费=所学专业的学年学费-(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单位学分收费标准÷标准学制)。所学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按照上级最新文件执行。
第六条 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并申请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当年专业学费按照随读年级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如已经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学校不再收取其专业学费,只核收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校素质拓展课程及跨学科选修课按规定收取学分学费。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学分、奖励学分、劳动教育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有两周的试修时间,在试修期间内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修读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收取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财务处依据教务处认定的课程课时修读情况核收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为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申请的,不收取当年的专业学费;超出一个月申请的,收取当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申请的,全额收取当年的专业学费;在办理离校财务手续前,学分学费应予以结清。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军入伍申请保留学籍或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的,在办理离校财务手续前,学分学费应予以结清。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后复学的,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因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校际合作项目,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时,依据学生所在学年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算。
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1学期以上的学生,按我校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在外学习期间学费,经教务处审批后的转换学分学费在下一学年收取。
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1学期以上的学生,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要求由我校代收费用的,应按照协议标准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经教务处审批后的转换学分不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按在校标准学制收取留学生学年学费,超出标准学制延长修业年限的,财务处依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书面提供的应修学分通知单,在首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年开学初收取学分学费,在学生离校时依据实际所修课程学分,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予以结清。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核算学生修读学分情况,并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收取相应学分学费。教务处在每年5月中下旬,提供毕业班学生毕业学年所修学分;每学年最后2周之前,提供非毕业班学生当学年所修学分;每学期开学初6周内,及时提供当学期辅修学分;交流学生完成学分转换后1周内,及时提供转换学分。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在每学年最后2周之前,及时将延长修业年限留学生名单及下一学年应修学分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收取相应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并在学校通知的缴费时间内及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海洋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江海大〔2019〕54号)自2022级学生毕业后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