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9月18日
江苏海洋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2016〕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基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项目是指所有由学校立项建设并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建设并管理”是指由学校立项或申请立项、筹集资金并作为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提高或改善教学及服务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大型修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建财务状况;加强对基建活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基建资金的管理原则:单设项目、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学校基建活动过程中的有关财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建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部门,对学校所有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
(一)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登记账簿,归集各项成本费用,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并将核算情况纳入学校账簿和财务报表。
(二)贯彻执行各级基建财务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三)编制基建资金预算,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基建投资计划、基建程序、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管理建设资金。
(四)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了解基建项目立项、项目预算、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检查和工程验收等相关情况,及时了解工程进度。
(五)严格执行基建工程施工合同及购销合同,做好与施工单位及销货单位工程价款和货款结算工作。
(六)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七)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八)装订、保管好各种相关会计档案资料。
(九)配合做好基建项目财务检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建项目财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自筹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的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七条 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分工合作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第八条 学校对基建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申请立项材料及审批文件应报财务处审核确认。
第九条 列入学校基建投资工程计划的新建、续建、改扩建、大型修缮改造工程必须按规定报批,以作为编制学校基建投资工程项目财务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基建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按照要求报送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变更的程序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江海大建〔2020〕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本和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融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施工现场补贴,检验检测类费用,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等。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列支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二)基建项目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分情况处理:属于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基建工程成本;属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事业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七条 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八条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已经支付的建设经费要按照规定程序做核销处理;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鉴定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基建收入管理
(一)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者尚未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经营性收入等。
(二)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或冲减)项目建设成本。
(三)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
(四)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一)财务处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根据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进度款按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一般不超过经审计确认工程总价的85%。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一)支付工程预付款,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收款单位开具的有效发票。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需提供施工工程进度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收款单位开具的有效发票。
(三)设备物资采购,需提供采购合同、销售清单、设备物资检验及验收单、收款单位开具的有效发票。
(四)凡是证明经济事项发生的单据、文件、领导批示均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合同有约定条件的需提供约定条件已履行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按审定金额办理财务结算,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合同约定的比率保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待保修期届满,施工单位需填写保证金支付申请单,经基建部门认可并签署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经批准的学校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预算进行支付,单笔支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除小额零星支出及支付个人酬金打入个人银行卡外,基建项目工程支出以银行账户对公转账结算。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交付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并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及时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一)合同是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单位。同一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所有合同办理完价款结算并审计后进行,有工程价款结算未经审计的,不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二)单项工程竣工,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三)建设周期长、单项工程项目多、不具备独立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组群,可在组群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账务的整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与清偿。基建部门负责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与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与核实(逐项盘点核实并填列清单)、工程项目的验收,协助财务处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与清偿。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一)合同完工财务结算。主要包括:合同(有变更的加附变更合同)、付款对账单、正规建筑业发票、水电通知单、审计报告书(审计意见书、工程决算会审表)等有关资料。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财务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及计算情况、基建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封面、基建项目概况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基建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建资金情况明细表、基建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
第三十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项目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总概(预)算5%的,财务处不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实物资产的管理,配合基建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由审计处进行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公司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但财务处可以根据规定办理资产暂估入账。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项目使用情况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等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了解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入账,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三十九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建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基建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基建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6〕3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