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4年7月12日
江苏海洋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和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费、住宿费及时、足额收缴,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生应当主动、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无故不得拖欠。
第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费、住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统一预算,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成教生和留学生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完成。
第六条以下涉及向财务处提供信息的情况,以业务系统向财务系统推送数据为准,业务财务系统未实现对接前,须同时提交纸质通知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财务处是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完成学费、住宿费收费备案工作;
2.及时做好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的收费公示工作;
3.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及时做好新、老生学费、住宿费收费及开票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做好收费政策、收费方式的说明解释工作,发布学年缴费通知;
5.完成学生收费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督促各学院及时进行学费、住宿费催缴工作;
7.根据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的通知,及时做好学生信息变更及费用结算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本科生学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及时提供新增专业收费备案材料;
2.及时提供各专业新生培养计划学分数;
3.于新生报到10日前,提供学院、专业、班级表,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4.于开学后20日内,提供保留学籍和弃学学生名单;
5.于学生办理异动手续2个工作日前,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6.于每学期选课结束后,提供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生学分情况;于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2周前,提供毕业生学分情况;于学年结束15日前,提供普通在校生学分情况;
1-6条材料须提交至财务处。
7.按照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欠费学生进行管理;
8.做好学生已修学分情况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是本科生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及本科生资助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及时提供新增本科生住宿费收费备案材料;
2.于每学年开学报到10日前,提供新、老生住宿安排情况;
3.于每月15日和月底前及时提供宿舍异动情况;
4.在学年开学前和名单更新后及时提供建档立卡及孤儿学生、残疾学生和退役学生等学费减免名单;
5.及时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及放款名单;
以上材料须提交至财务处。
第十条研究生院是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及研究生资助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及时提供新增专业和住宿费收费备案材料;
2.于每学年研究生新生报到10日前,提供新生相关信息、住宿安排情况;
3.于开学后20日内,提供保留学籍和弃学学生名单;
4.于学生办理异动手续2个工作日前,提供学生学籍和宿舍异动情况;
5.于学年结束15日前,提供毕业班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名单;
1-5条材料须提交至财务处。
6.按照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欠费学生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于每学年开学前,提供新、老生名单及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2.及时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3.及时提供毕业班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名单及下一学年收费标准;
4.于6月底前,提供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情况;
1-4条材料须提交至财务处。
5.做好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是成教生学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在每学年开学前将新生名单及新、老生学费收费标准提交财务处;
2.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提交财务处;
3.做好欠费催缴工作;
4.按照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欠费学生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学院负责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将学费、住宿费的标准、缴纳时间及方式告知学生,督促学生及时缴费,并做好欠费学生催缴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学生缴费工作主要责任人,辅导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做好学费缓交、减、免申请的审核工作,并组织、指导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增强学生依法、依规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通知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三章收缴及退费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六条学费收费方式分为学年制收费和学分制收费两种,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的,按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预科生、农林类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内)、研究生、成教生按学年制收费,其他全日制本科生按学分制收费。
第十七条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公布的缴费标准、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老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学费、住宿费通过银行托收或江苏海洋大学缴费平台收缴,学生可以将款项存入学校绑定的银行卡等待银行代扣或者登录江苏海洋大学缴费平台在线完成缴费,缴费完成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可下载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十九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新生入学三个月(包含)内因体检不合格而退学的,全额退还学费、住宿费。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依据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15日以前(含15日)申请的,退还当月半个月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其代收费用应在办理退学手续时一并结清。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本科生退还学费的计算办法,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缓交、减、免规定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但应缴清新生体检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军训服装费、公寓用品费等代收费用。经批准缓交的,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延至助学贷款发放后。缓交期满后,学生应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前年度学费未缴清者,不予办理以后年度学费、住宿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和退役复学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学费补偿手续,但应及时缴清住宿费和体检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公寓用品费等代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足额安排奖、助、补及勤工助学等资助经费,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按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烈士子女、孤儿、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和其他特殊困难学生采取减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审批,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具体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五章欠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章所指欠费,指既未申请助学贷款,又未办理缓交、减免手续,且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欠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定期将欠费学生情况向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欠费学生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学院应及时与学生核实,督促欠费学生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必要时将欠费情况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2.不予注册学籍,取消选课资格,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予参加论文答辩。
3.取消评优、评奖、推免的资格,并记入学生文明诚信档案。
4.对未足额缴纳住宿费的学生,暂不予办理住宿手续。
5.对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毕业学生,暂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6.对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结业学生,暂不予办理重修手续。
7.学校将学生缴费情况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考核。
8.本条未明确执行部门的,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离校学生的欠费,由其原所在学院继续催缴并做好催缴记录,连续十年催缴未果的,财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数据清理,并保留欠费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海洋大学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江海大〔2019〕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