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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江海大〔2020〕58号)

时间:2020-05-15   点击数: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5月11日

江苏海洋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劳务酬金管理,规范各类劳务酬金支出,根据《江苏省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苏财教〔2018〕47号)、《江苏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劳务酬金发放范围:

1.校内外专家、学者讲座、报告费

2.校内外专家、学者业务咨询费

3.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评标、鉴定、验收费等

4.培训酬金

5.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费(非教学计划范围内)

6.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评阅、答辩费

7.编辑费用(编校费、审稿费、稿费等)

8.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补助

9.学生的“三助”(助教、助研、助管)费用

10.其他劳务酬金

第三条 劳务酬金发放原则:

1.从严控制。劳务酬金应从严从紧控制,并在经费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限额内发放。已计算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各类劳务不得另行发放劳务酬金,属于绩效薪酬管理规定的,纳入学校绩效薪酬管理。

2.规范管理。劳务酬金在明确能发放劳务酬金的专项经费、二级单位创收经费中列支,严禁从校内预算资金安排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劳务酬金。

3.禁止发放。校内教职工从事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工作,以及因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会议、研讨、项目验收及鉴定、评审等工作,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四条 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学校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各类款项符合个人所得税征税条件的,均需依法纳税。当前校内校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分别为:

1.校内人员:依照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纳税。当月发放的劳务酬金,并入次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2.校外人员:依照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纳税。

每月发放劳务酬金累计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税=(发放额-800元)*20%

每月发放劳务酬金累计4000元以上的:

应纳个税=发放额*(1-20%)*20%

第五条 专家讲座、报告费

1.执行标准

类别

校内专家(元/人.场)

校外专家(元/人.场)

副高及以下人员

300-500 (税前)

1050-2300 (税前)

1000-2000 (税后)

正高人员

500-1000 (税前)

2300-3550(税前)

2000-3000(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2000-3000 (税前)

3550-5953(税前)

3000-5000(税后)

(税前发放标准超过3000元/人.场,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2.海外专家、企业家、行业精英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

1.执行标准

类别

校外专家(元/人.天)

副高及以下人员

500-1675(税前)

500-1500(税后)

正高人员

1675-2800(税前)

1500-2400(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2800-4286(税前)

2400-3600(税后)

(税前发放标准超过3000元/人.天,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2.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现场访谈或者勘察的咨询,按上述标准执行。

3.会期、访谈或勘察为半天的,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会期、访谈或勘察达到两天(含两天)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超出天数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4.以通讯方式咨询的,按次计算,每次按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

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评审、鉴定、评标、验收费等

1.执行标准

项目

校内专家(元/人.场)

校外专家(元/人.场)

评审、鉴定费

50—300 (税前)

500-1050(税前)

500-1000(税后)

评标、验收费

50—150 (税前)

150—500(税前)

2.以通讯方式评审的,按次计算,每次按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

第八条 培训酬金

1.讲课费标准

类别

校外专家(元/人.学时)

副高及以下人员

≤500 (税前)

正高人员

≤1050(税前)

≤1000(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1675(税前)

≤1500(税后)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一次性报告参考专家报告、讲座费标准。

3.海外专家讲课费按照国际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考试考务费用(非教学计划范围内)

项目

校内(元/次)

校外(元/次)

出卷阅卷费

300—600(税前)

600—1300(税前)

600—1200(税后)

考务费

(监考、巡考、普通话测试)

30-200 (税前)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评阅、答辩费

项目

校外专家

备注

评阅费

≤300元/篇(税前)


答辩费

≤1050元/人.次(税前)


≤1000元/人.次(税后)


第十一条 编辑费用(编校费、审稿费、稿费等),业务部门制定发放办法,交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补助

按照《江苏海洋大学体育学院运动队训练比赛补贴及奖金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助研津贴(税前,每项目每月限发放一次)

本科生 ≤800元/月

硕士生 ≤2000元/月

博士生 ≤3000元/月

第十四条 其他

1.其它未列事项须发放劳务费的,须从严控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财务处备案,发放时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2.其他单位转入的劳务酬金,按实发放。

3.科研经费支付的劳务酬金,按照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劳务酬金发放由经办人员登录江苏海洋大学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系统,选择【酬金申报】,进入酬金申报界面网上申报。

第十六条 审批:申报人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江苏海洋大学酬金申报预约单》,签字盖章后交至财务处审核入账。

第十七条 发放:财务处将制单、审核后的酬金转入收款人的银行账号。

第十八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转账成功的发放款项,由申报经办人负责核对信息,更正后统一以书面形式交财务处重新发放。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十 因财务平台采用教职工个人信息登录,为保证个人经济信息的安全,请教职工妥善保管好个人工号及其密码。

十条 各单位填报劳务酬金发放的经办人员(制表人)务必认真核实领款人的身份证号(学生学号、职工工号)、姓名、金额、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以免因信息有误导致发放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 酬金发放规范要求:

1.专家费的发放范围不包括组织本项评审的单位、部门领导;特殊情况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2.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常性发放专家评审、验收等酬金的,应由学校预算经费发放。需职能部门制定发放办法,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

3.二级学院的劳务酬金发放,应由二级学院创收经费、绩效或专项经费解决。

第二十 各单位发放劳务酬金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遵循客观事实,严禁虚报冒领、虚列款项支出等不实行为。

第二十 不属于劳务酬金的发放项目管理:

1.各单位的值班费、劳保津贴等项目的发放,应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2.各种奖励奖金:纳入奖励性绩效,报人事处按标准汇总申报。

第二十 所有劳务酬金、津补贴发放,需附详细佐证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财务一支笔)签字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试行)》(淮工院发〔2016〕3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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