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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江海大〔2020〕60号)

时间:2020-05-15   点击数: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借款延期还款申请表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5月11日

江苏海洋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因公业务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暂付款是部门(单位)或个人因公业务需要,向学校借支的款项。一切因公业务借款,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借支、使用、报账或归还。

第三条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经费项目负责人及经费借款人,对各经费项目借款的借支、使用、报销或归还负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借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暂付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公款私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必须在预算范围内预借,无预算、超预算的不予办理。

(三)一事一借原则。暂付款应按预借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四)及时结清原则。暂付款发生后借款人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五条 所有借款业务,必须通过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进行网上预约借款。各项借款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临时聘用人员、校外人员均不能办理借款业务。已经离、退休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借款。

第七条 暂付款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预借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预借款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协助财务处共同做好预借款的清理工作。因各项目负责人未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或者因借款人玩忽职守,使借出的资金无法收回,形成呆账,造成学校资金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借款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审核暂付款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手续是否完备及经费列支是否合规等。对暂付款进行定期清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办理结清手续。

第九条 借款经办人在办理调离学校、辞职和退休手续前,必须冲销或归还其经手的所有借款。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核销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由其他教职工承借。

第三章 暂付款的办理

第十条 借款人须通过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进行网上预约借款,须如实、完整地填写预约借款单中所列的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借款人和经费项目负责人必须分别在预约借款单的借款人栏和项目负责人栏签字,并需财务处领导签批。达到规定金额借款由各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分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签批。

第十二条 各项借款必须有经费来源,拥有足额经费指标,借款人方能办理借款。对同一事由、同一经费来源所借款项,借款人应预约一张借款单,对于拆分为两张或两张以上借款的,视为同一笔借款业务,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原则上须办理对公银行转账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暂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公务支出应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予办理个人公务借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对所借款项的安全负责,并按既定用途使用,严禁公款私用。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各项借款,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办理有关结算手续过程中,应及时取得发票等合法报销凭证,按学校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冲销借款。

第十七条 暂付款的报销时限

1.借款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还款手续,其中差旅、出国(境)及实习借款应在出差、出国(境)及实习回来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2.借款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冲销,原则上不跨年度。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各项借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在一周内及时将借款如数退还财务处。

第十九条 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其签字审批的暂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

第二十条 对逾期三个月未还(或未报销)的暂付款项,需由借款人向财务处出据《个人借款续延还款申请表》(见附件),写明未还款原因及延长期限。

对未按时还款,也未及时出据《申请表》的借款人,学校将缓发其个人工资,缓发金额不超过其个人当月工资“实发金额”的50%,一次缓发额不足借款金额的,下月继续缓发,直至达到借款金额止。借款人在缓发工资后至财务处报销结清其所借款项时,即可申请退其全部所缓发工资额。对于无法缓发借款人工资的借款项,学校可向该借款经费项目负责人追还,并缓发项目负责人工资。缓发开始超过半年仍未办理还款手续的,将直接冲抵借款。

第二十一条因部门或个人自身原因造成暂付款无法收回的,不得确认为坏账,须追究相关部门及借款人的责任,并予以赔偿。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逾期三年或以上,借款人和项目负责人已尽追索义务,并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可确认为坏账。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属部门核实,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修订)》(淮工院发〔2016〕3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个人借款延期还款申请表







借款人


人员编号


借款金额


项目代码


借款日期


原定还款日


借款事由


未还款原因


承诺还款时间

(借款延期时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意见签批

部门主管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年 月 日

备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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