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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利率的通知》

时间:2020-05-04   点击数:

 

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利率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职工家庭拥有住房情况”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三、本通知自2020510日起实施,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市区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2020510日之前的,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利率的通知》的解读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430

 

 

 

附件

《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利率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审计署《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的审计整改要求,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有效引导和支持我市居民基本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职工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购房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是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为“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2.75%,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3.25%”。

(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购买的自住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1)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已还清),且在购房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

2)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已还清)且在购房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仅有一套住房。

“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是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目前为“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3.025%,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3.575%”。

(三)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家庭名下住房套数”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已实现信息联网的行政区域(分市区、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并信息联网的数据能够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查询条件的,可由借款人书面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对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进行查询;对未联网或通过联网不能查询的,需借款人向其购房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五)“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

“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是指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中的贷款记录。在连云港市申请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通过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采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510日起实施,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市区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2020510日之前的,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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